桥梁建设

中介组织杭州银行公会的经济功能

 

杭州银行公会作为民国时期杭州银行界的行业组织,不仅对于维护金融业的同业利益、促进银行界发展有着调控作用,同时,它也是国民党政府进行经济管理和社会行政的重要中介。因而,杭州银行同业公会作为一种行业经济治理机制,对于政府与会员银行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同业公会要达到维护同业公益、促进行业发展的目标,就需要在政府与会员银行之间进行协调,这就赋予了杭州银行公会中间性的系统地位。本文将从政府经济管理及行业经济自治两个方面,对杭州银行公会的制度角色及其经济职能进行考察。

一、政府与会员银行的“桥梁”:政府助手与行业代表

“发展社会团体组织,推动社会事业,以社会事业充实社团之内容”[1]成为民国时期后期国民党政府社会行政的最大特征。杭州银行公会作为一个商人团体,被纳入到了政府的行业管理体制之中。这在杭州银行公会展开整理工作时浙江省国民党执行委员会给予银行公会的统一标语中明显地得到体现,该标语主要内容有:“用抗战的坚苦精神完成建国大业”“以牺牲小我的诚心增强统一团结”“实行三民主义”“拥护蒋主席完成民主建设”“破坏统一就是祸国殃民”。[2]另外,杭州银行公会负责人的宣誓就职也是一个重要体现。1946年初,国民党政府要求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宣誓就职时,内容必须包含:“余誓以至诚恪遵国民政府现行政纲政策及一切法令,恪尽职守,如有违背誓言,愿受严厉之制裁。”[3]1946 年3 月,在杭州市政府社会科人民团体指导员监誓之下,杭州银行公会全体理监事暨候补理监事举行宣誓就职,誓词内容是:“余谨以至诚实行三民主义,遵守国家法令,忠心努力于本职,如有违背誓言,原受严厉之制裁,谨誓。”[4]由此可见,杭州银行公会等各工商业组织已被置于政府的控制与监管之中,可以说,逐渐变成了政府对社会控制的重要工具。

在同业公会法规及相关政策中,政府赋予杭州银行公会及其行规以法律合法性,其目的不仅在于保障或规范其行业自治权,更期待以此来协助经济行政。而杭州银行公会作为银行界利益的代言人,通过参与政府决策、取得政府支持来反映会员银行呼声以及促进银行业发展。正如在1946年3月杭州银行公会成立大会上的开会词所说的:“现时代之银行同业公会,维持与增进同业之公共利益及矫正弊害而外,尤应深切了解国家经济政策之所在,切实奉行政府法令,在配合国家经济之下,共同努力,始终弗懈。”[5]杭州银行公会立身于政府与会员银行之间,建立一种双向的信息流,一方面是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推行财政政令,另一方面是立足于银行企业,在与政府交涉中维护银行界利益,为会员银行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促进银行业发展。主要体现在:

其一,国民党政府通过严密银行公会与政府组织的信息联系,使政府的政策法规能够下达至银行企业,促进政策的实施。如1946 年5 月7 日,杭州市政府通过杭州银行公会,向各会员银行公布了国民政府议决废止的多项法规,主要有“限制酒食消费运动办法;战时取缔奢侈行为;人力节制办法;职业团体书记派遣办法;加强工商团体管制实施办法;四川省重要县市农工管制方案;人民团体开会规则;人民团体整理办法;人民团体会员制训练办法;非常时期统一社会运动办法;统一民众训练办法;非常时期人民团体训练纲要。”[6]1947 年3 月,财政部为加强管制金融业务,进一步强化“经济紧急措施方案”,指定了杭州等地为限制地区(其余地区有南京、上海、天津、北平、青岛、广州、重庆、济南、汉口、西安、成都、昆明、苏州、宁波、绍兴、永嘉),规定限制地区“停止商业行庄复业及增设分支机构”。[7]杭州银行公会为配合推行国民党财政部的财政政令,便转函各商业会员行知照。1947 年6 月,杭州市府为防制商人变相囤积日用重要物品而规定各银行、钱庄在商人办理抵押借款时务必避免指定的日用重要物品,杭州银行公会便向会员行局发出通告“凡非本业商人以日用重要物品抵押借款一概不予接受;其经营本业之正式商人如确为融通资金以日用重要物品抵押借款,虽为法令所许,但为防止囤积起见,期限亦不得超过两个月并不得予以转期,以示限制。”[8]1948 年1 月,《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及房捐税法及条例》经修正后于1948 年1 月起开始施行,杭州市政府致函杭州银行公会通告会员银行知照。1948 年,国民党政府实行“金圆券”改革,杭州市府先后颁发《营利事业资本额折算金圆券变更登记办法》与《举办营利事业资本额折算金圆券变更登记抄发办法》,而杭州银行公会都给以积极宣传并推广落实。这些经济法规与行业法规如果仅仅依靠政府部门宣传实施,是很难落实到企业层面上的。而如果同业公会参与到法规的实施过程,其状况就有大大的改观。杭州银行公会在接到市政府电令后迅速通告会员银行知照,能较快地把国民政府多项法规传达到各个会员银行。这对于政府而言,这无疑有助于提高经济行政的效率。